天津市河北区方国强烟酒店(方国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2-17 09:24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北稽罚〔2019〕3-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方国强烟酒店(方国强)

注册号

120105600294799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1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年10月12日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稽罚〔20193-7

 

当事人:天津市河北区方国强烟酒店(方国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0105600294799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振宜里7-24-106-1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方国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19年9月17日,我局接到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称位于天津市河北区振宜里7-24-106-110的天津市河北区方国强烟酒店(方国强)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接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到被举报地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现场共发现包装标注: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杏花村牌老白汾酒(酒精度:53%vol、净含量:475ml)2瓶、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贵州茅台酒(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2瓶,共计4瓶。上述白酒,分别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白酒进行了扣押。上述情况,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予以立案。

经查,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4瓶侵权白酒,均是2019年6月份从其烟酒店附近居住的一名男子手里收购,老白汾酒的收购价为80元/瓶、茅台酒的收购价为800元/瓶,进货金额共计1760元。上述4瓶侵权白酒均未售出,已经全部被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白酒时,因是从居民个人手里购进,故没有索要相关票据,当时向其出售白酒的男子无联系方式。上述行为满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商标权利人提供的上述白酒的市场销售指导价分别为:老白汾酒(酒精度:53%vol、净含量:475ml)168元/瓶、贵州茅台酒(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1499元/瓶。违法经营额共计333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负责人方国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负责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白酒的现场事实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侵权白酒的具体情节。

5.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的产品鉴别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书、价格说明等材料,证明商标权利人和其被委托人的身份、对上述白酒的鉴定情况以及价格情况。

我局于2019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北稽听告〔2019〕3-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涉及侵权的商品货值金额较小且尚未售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上述侵权白酒,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毁侵权白酒4瓶(详见财物清单(津市场监管北稽实强〔2019〕3-2号));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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