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国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刘春国 |
92120105MA061HUA7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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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国 |
津市监北稽免罚〔2019〕4-11号 |
2019年10月12日,我局接到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出具的检验报告(No:LDN0919237),报告中显示2019年9月21日从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宜洁路(天津宜景菜市场内)刘春国处抽检的香芹,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香芹,全部是2019年9月21日,从位于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赵沽里村金钟河蔬菜贸易中心蔬菜1号棚42号的天津市东丽区尚海蔬菜经营部处购进的,共计购进了约4.15Kg,共计进货款29元。已经全部售出,均按照8元/Kg的价格售出,共计销售金额约33.2元,获利约4.2元。上述香芹,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情况,符合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构成要件。 |
免予处罚 |
当事人上述行为,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但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香芹过程中,索要了进货时的票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能够如实说明食品的来源,且对于其中农药残留超标的情况并不清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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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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