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伊曼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2-23 15:16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北光罚〔2019211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伊曼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20105MA06F7FT6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李殿娟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违法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180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23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光罚〔2019211

当事人:天津市河北区伊曼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5MA06F7FT6U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道狮子林大街49号、5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殿娟

联系电话:182****7494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道狮子林大街49号、51号

2019年10月24日收到举报人书面举报,反映天津市河北区伊曼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利用其微信公众号“天津河北伊曼医疗美容门诊”发布违法广告。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微信公众号确有举报人反映的“为顾客得到最好的奢美体验”、“引进世界尖端科技”、“亚洲唯一的明星定制殿堂级抗衰老中心”以及患者真人案例。2019年11月1日,经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自行设计微信公众号“天津河北伊曼医疗美容门诊”;当事人于2019年3月24日向微信公众平台支付300元审核服务费,用于微信公众号认证;当事人与微信公众平台签订电子版《微信公众平台认证服务协议》。2019年3月29日当事人微信公众号正式开通使用。

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为顾客得到最好的奢美体验”、“引进世界尖端科技”、“亚洲唯一的明星定制殿堂级抗衰老中心”以及患者真人案例,自行发布在微信公众号“天津河北伊曼医疗美容门诊”,用于宣传当事人医疗美容项目。上述内容发布起止时间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0月30日已撤除全部广告。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引进世界尖端科技”中的“世界尖端科技”、“亚洲唯一的明星定制殿堂级抗衰老中心”中的“亚洲唯一”、“明星定制”与“殿堂级抗衰老中心”等内容均无事实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发布微信公众号广告,且广告内容包含患者真人案例,通过患者术前术后面部形象照片对比,证明当事人医疗美容项目的效果,上述行为,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本案当事人为广告主、广告发布者身份。本案广告费用为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2019年11月18日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5页,经当事人确认的微信公众号截屏4张(2页)。3.当事人提供的交费截屏1份、腾讯客服网站截屏1份、《微信公众平台认证服务协议》1份。4.当事人提供的改正后的微信公众号截屏1份。5.当事人提供的真人案例对应的患者病历复印件1份(16页)。6.当事人提供的中航(宁夏)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材料1份,共17页。7.举报转办单1份,举报函1份。

本局于2019年12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光罚告〔2019〕209号),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四倍的罚款人民币1200元。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两倍的罚款人民币6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

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12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