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和易捞面馆(江春娥)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1-10 15:24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北望罚〔2020〕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和易捞面馆(江春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20105MA06D17T8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江春娥

违法行为类型

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1月9日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望罚〔20204

当事人天津市河北区和易捞面馆(江春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5MA06D17T8N

食品摊贩备案证明:津北望固摊备字[2018]00070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东六经路1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江春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东六经路106

20191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对采购原料:食用油、蔬菜、面条,未建立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未有进货记录台账。执法人员当场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20191211日(限期之后),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有面条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对采购原料未建立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未有进货记录台账的行为,被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在责令改正限期之后,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有部分采购原料,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上述行为满足食品摊贩在经营活动中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的行为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2份;3.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

本局于2020年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北望罚告〔202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建立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有进货记录台账,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规定,构成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责改期限内,对食用油、蔬菜建立了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并有进货记录台账,相关记录和凭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食品摊贩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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