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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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王冲杂粮批发部(王冲)销售油脂酸败的食用农产品案 |
天津市王冲杂粮批发部(王冲) |
120105600043603 |
津市监北兴免罚〔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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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6日,当事人以9.1元/斤的价格从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河北乡南曹庄村村民孙建峰处购进黑芝麻68斤,共计进货金额618.8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索要了孙建峰的身份证、自产证明,同时还索要了一张孙建峰手写的证明。2019年6月25日,当事人以10.2元/斤的价格销售给黑山县姜屯杂粮市场宝金杂粮经销处50斤该批黑芝麻,并出具票据,剩余黑芝麻以11元/斤的价格在门脸销售,没有出具票据。至检查时,当事人已售出所有该批黑芝麻,通过当事人召回也未召回该批黑芝麻。上述黑芝麻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案中涉案商品进货总价:618.8元,货值金额:708元,违法所得:8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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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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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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