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鑫融达食品商行(郑雄立)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2-21 16:20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河北区鑫融达食品商行(郑雄立)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天津市河北区鑫融达食品商行(郑雄立)

 

120105600040362



 

 

 

 

 

 

津市监北兴免罚〔20205

 

2019616日,当事人以50/件的价格从扶沟县张振兴食品厂购进苏小生牌“燃烧大面筋”(生产者:扶沟县张振兴食品厂;生产日期:2019615日;规格:散装称重)25件,共计进货金额125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索要了扶沟县张振兴食品厂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同时索要了出厂检验报告。2019715日,当事人以55/件的价格销售给武城县鲁权屯滕庄浩博商厦5件该批苏小生牌“燃烧大面筋”,并出具了一张票据,剩余20件该批苏小生牌“燃烧大面筋”以55/件的价格在门脸销售出去了,没有开具票据。201912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扶沟县张振兴食品厂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苏小生牌“燃烧大面筋”确系从该厂购进。上述食品经抽样检验,山梨酸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至检查时,当事人已售出所有该批苏小生牌“燃烧大面筋”,通过当事人召回也未召回该批苏小生牌“燃烧大面筋”。本案中涉案商品进货总价:1250元,货值金额:1375元,违法所得:125元。

 

 

免于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主动履行,15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221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