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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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鑫融达食品商行(郑雄立)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天津市河北区鑫融达食品商行(郑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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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5600040362 |
津市监北兴免罚〔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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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6日,当事人以50元/件的价格从扶沟县张振兴食品厂购进苏小生牌“燃烧大面筋”(生产者:扶沟县张振兴食品厂;生产日期:2019年6月15日;规格:散装称重)25件,共计进货金额125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索要了扶沟县张振兴食品厂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同时索要了出厂检验报告。2019年7月15日,当事人以55元/件的价格销售给武城县鲁权屯滕庄浩博商厦5件该批苏小生牌“燃烧大面筋”,并出具了一张票据,剩余20件该批苏小生牌“燃烧大面筋”以55元/件的价格在门脸销售出去了,没有开具票据。2019年12月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扶沟县张振兴食品厂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苏小生牌“燃烧大面筋”确系从该厂购进。上述食品经抽样检验,山梨酸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至检查时,当事人已售出所有该批苏小生牌“燃烧大面筋”,通过当事人召回也未召回该批苏小生牌“燃烧大面筋”。本案中涉案商品进货总价:1250元,货值金额:1375元,违法所得: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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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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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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