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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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佳易福鑫粮油批发部(王俊红)销售未明码标价的商品案 |
天津市河北区佳易福鑫粮油批发部(王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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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5600041351 |
津市监北兴罚〔202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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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7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至2020年2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米、面、油、面条等基本民生商品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称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2月23日未销售过任何商品,执法人员检查时也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记录及相关票据,故无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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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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