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胜秋杂粮经营部(郭胜秋)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3-12 15:34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河北区胜秋杂粮经营部(郭胜秋)

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天津市河北区胜秋杂粮经营部(郭胜秋)

 

92120105MA061L38XT



 

 

 

 

 

 

津市监北兴罚〔202030

 

201936日,当事人以14/袋的价格从卢龙县马老汉甘薯种植专业合作社购进购进天雪红薯面(生产商:卢龙县马老汉甘薯种植专业合作社;规格:2.5kg/袋)40袋。2019428日,当事人以16/袋的价格销售给天津市宁河区泽安商贸有限公司天雪红薯面10袋,201995日以16/袋的价格销售给天津市宁河区泽安商贸有限公司天雪红薯面20袋,剩余10袋天雪红薯面以16/袋在店内售出,未出具票据。至检查时,当事人已售出所有天雪红薯面,通过当事人召回也未召回天雪红薯面。本案中涉案商品进货总价:560元,货值金额:640元,违法所得:80元。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天雪红薯面标签上未标注营养成分表、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贮存条件。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天雪红薯面时索要了卢龙县马老汉甘薯种植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送货单及检验报告附页,但未索要该合作社的许可证。同时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附页无被检验食品信息,无法判定为天雪红薯面的检验报告。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主动履行,15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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