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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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胡荣荣酒水批发部(胡荣荣) 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天津市河北区胡荣荣酒水批发部(胡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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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5600099754 |
津市监北兴罚〔202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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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1日,当事人以88元/箱的价格从北京刘壶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刘壶记75°白酒(生产商:北京八达岭酿酒公司;规格500ml/瓶;生产日期:2020年1月6日)15箱。当事人在购进该批刘壶记75°白酒时索要了北京刘壶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货单、出厂检验报告及北京市八达岭酿酒公司的生产资质,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当事人以90元/箱的价格在店内销售该批刘壶记75°白酒3箱,未出具票据,剩余12箱均赠送给客户。通过当事人召回也未召回该批刘壶记75°白酒。上述该批刘壶记75°白酒购进价格1320元,货值金额1350元,违法所得6元。2020年2月25日,北京刘壶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给当事人出具证明1份、商标注册证1份、授权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刘壶记75°白酒确系从该公司购进。当事人经营的刘壶记75°白酒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 10781.2-2006,该标准按产品酒精度分为:高度酒:酒精度41%vol-68%vol,适用于此类白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而当事人经营的刘壶记75°白酒标签上标注的酒精度为75%vol,不适用此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4.1.10 产品标准代号: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的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6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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