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胡荣荣酒水批发部(胡荣荣)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3-12 15:35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河北区胡荣荣酒水批发部(胡荣荣)

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天津市河北区胡荣荣酒水批发部(胡荣荣)

 

120105600099754



 

 

 

 

 

 

津市监北兴罚〔202031

 

2020211日,当事人以88/箱的价格从北京刘壶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刘壶记75°白酒(生产商:北京八达岭酿酒公司;规格500ml/瓶;生产日期:202016日)15箱。当事人在购进该批刘壶记75°白酒时索要了北京刘壶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货单、出厂检验报告及北京市八达岭酿酒公司的生产资质,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当事人以90/箱的价格在店内销售该批刘壶记75°白酒3箱,未出具票据,剩余12箱均赠送给客户。通过当事人召回也未召回该批刘壶记75°白酒。上述该批刘壶记75°白酒购进价格1320元,货值金额1350元,违法所得6元。2020225日,北京刘壶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给当事人出具证明1份、商标注册证1份、授权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刘壶记75°白酒确系从该公司购进。当事人经营的刘壶记75°白酒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   10781.2-2006,该标准按产品酒精度分为:高度酒:酒精度41%vol-68%vol,适用于此类白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而当事人经营的刘壶记75°白酒标签上标注的酒精度为75%vol,不适用此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4.1.10 产品标准代号: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6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主动履行,15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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