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北新罚〔202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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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晴阳五金交电经营部(陈二刚) |
注册号 |
92120105MA061GU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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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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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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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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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无生产厂名和厂址及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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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华美”口罩16个;2、没收违法所得595.2元;3、罚款1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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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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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3月18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新罚〔2020〕5号
当事人:天津市河北区晴阳五金交电经营部(陈二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5MA061GU105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席厂下坡3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二刚
2020年2月17日下午,新开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其销售的 “ZHIMALI”一次性手套、“哎尚秀”口罩外包装未标注厂名厂址及生产日期;“华美”口罩标注的生产厂商为“中国华美针织厂”,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无该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销售无生产厂名和厂址及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产品。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主体资质齐全,其于2019年3月至4月在蓝海商贸城购进:1、“华美”口罩100包,外包装标有制造商为“中国华美针织厂”,100%纯棉,没有标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华美”口罩进货价为8元/包,每包20 个,以0.70元/个销售,销售1984个,剩余16个,获利595.2元,货值1400元。当事人购进该商品后至2020年春节前陆续销售给农民工。其春节期间未营业,2月17日开始营业。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发现有“中国华美针织厂”企业登记注册信息。2、标有“ZHIMALI”的一次性手套(聚乙烯材质)1包,内装50只,外包装标有“河北省雄县经济开发区”字样,标注了保质期,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ZHIMALI”一次性手套进货价为1元/包,共进8包,以1.5元/包销售,销售7包,销售款为10.5元,库存1包,获利3.5元。3、“哎尚秀”口罩12支(非医用口罩),外包装没有标注厂名、厂址及生产日期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哎尚秀”口罩进货价为2元/个,共进14个,以2.5元/个销售,销售2个,销售款为5元,库存12个,获利1元。
上述产品均无进货票据及相关合格证明材料,且供货商无从查找,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没有进行查验,且无进销货记录及台账。
2020年2月17日,涉案商品已全部下架停止销售。
由此,当事人销售无生产厂名和厂址及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产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2020年2月17日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新开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0年2月18日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的具体情况;
4、 2020年2月18日,经当事人确认涉案商品图片,证明涉案产品为当事人所销售;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2张,共1页,证明无“中国华美针织厂”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我局于2020年3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新罚告〔2020〕6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的“华美”口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伪造厂名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ZHIMALI”的一次性手套、“哎尚秀”口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无生产厂厂名厂址商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华美”口罩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华美”口罩16个;2、没收违法所得595.2元;3、罚款1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无生产厂厂名厂址的“ZHIMALI”的一次性手套、“哎尚秀”口罩的行为,责令改正。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3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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