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芃成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3-21 16:36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芃成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天津市芃成珠宝销售有限公司

91120105586442497U

陈瑞煊

津市监北望罚〔202027

 

当事人于2019815日开始,在其天猫网店“翠淘淘旗舰店”销售耳环时,在网页发布了“气质洋气防过敏耳环…2019新款潮”等信息(上述网页信息已删除),当事人没有依据证明销售的耳环防过敏,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构成要件。当事人委托天津市君享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制作了上述网页信息,一次性支付给该公司1000元费用,此费用为发布信息费用,即为本案广告费。当事人自行将广告发布到其天猫网店网页,当事人系本案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

处广告费四倍罚款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311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望罚〔202027

当事人天津市成珠宝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5586442497U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新开河街泰来嘉园11号楼304A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瑞煊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新开河街泰来嘉园11号楼304A2

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未在注册地经营,当事人职员于20191126日,对其在天猫网店“翠淘淘旗舰店”销售耳环时,网页发布的“气质洋气防过敏耳环…2019新款潮”等信息,予以确认。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815日开始,在其天猫网店“翠淘淘旗舰店”销售耳环时,在网页发布了“气质洋气防过敏耳环…2019新款潮”等信息(上述网页信息已删除),当事人没有依据证明销售的耳环防过敏,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构成要件。当事人委托天津市君享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制作了上述网页信息,一次性支付给该公司1000元费用,此费用为发布信息费用,即为本案广告费。当事人自行将广告发布到其天猫网店网页,当事人系本案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确认网页截图、提供的发票、广告制作方营业执照复印件;4.举报材料。

本局于2020年3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北望罚告〔2020〕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广告费四倍罚款4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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