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旺海国际广场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3-25 15:32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北光罚〔202028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旺海国际广场店

注册号

91120105MA06LRB86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赵敏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312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光罚〔202028

当事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旺海国际广场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5MA06LRB86B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翔纬路108号旺海国际广场3号楼B1-E-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敏 

联系电话:136****0620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翔纬路108号旺海国际广场3号楼B1-E-01 

 

2020年2月20日,光复道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聚信合牌酒鬼花生80小包未标明价格。2020年2月26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翔纬路108号旺海国际广场3号楼B1-E-01开设超市,经营日常用品、食品等。

当事人于2020年2月18日自天津名品汇商贸有限公司购入聚信合牌酒鬼花生10.5公斤(210小包),进价7.143元/市斤;2020年2月20日摆放于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售价8.5元/市斤;2020年2月20日,在我局现场检查中,被我局发现上述产品未标明价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2020年2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2020年2月26日询问笔录1份。3.当事人提供的经营台账1份,天津名品汇商贸有限公司配送单1份,天津名品汇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日照市来旺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聚信合”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

本局于2020年3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光罚告〔2020〕28号),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聚信合牌酒鬼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目前正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 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应从重处罚。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鉴于上述从重处罚的理由,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3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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