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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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世盛博发食品 销售中心(马学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天津市河北区世盛博发食品 销售中心(马学华) |
92120105MA06Q1E81B |
津市监北兴免罚〔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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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7日,当事人以32元/箱的价格从河南豫浪鑫饮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冷榨猕猴桃(生产商:河南豫浪鑫饮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0日;规格:550ml/瓶)20箱,共计进货金额64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索要了河南豫浪鑫饮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同时索要了批次检验报告。2019年10月14日,故城县信之誉商厦有限公司以35元/箱的价格订购2箱冷榨猕猴桃,并索要销售单据(No.S000191014198)。因当事人店内无冷榨猕猴桃,双方约定下次进货提走冷榨猕猴桃。2019年10月21日,故城县信之誉商厦有限公司从当事人店内提走2箱冷榨猕猴桃(生产商:河南豫浪鑫饮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0日;规格:550ml/瓶),剩余18箱以35元/箱的价格在门脸销售,没有出具票据。上述食品,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检查时,当事人已 售出所有该批冷榨猕猴桃,通过当事人召回也未召回该批冷榨猕猴桃。本案中涉案商品进货总价:640元,货值金额:700元,违法所得:60元。2020年1月1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河南豫浪鑫饮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冷榨猕猴桃确系从该公司购进。 |
免于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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