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嘉地利食品超市(武秀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4-01 16:49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北光罚〔202029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天津市嘉地利食品超市(武秀美)

注册号

92120105MA06L1PM9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武秀美

违法行为类型

规定明码标价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41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光罚〔202029

当事人:天津市嘉地利食品超市(武秀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5MA06L1PM9M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狮子林大街11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武秀美 

联系电话:176****065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狮子林大街119号 

 

2020年3月4日,光复道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馒头、花卷、糕点未标明价格。2020年3月4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狮子林大街119号开设超市。当事人于2020年3月4日自制馒头、花卷、糕点,将该产品摆放于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2020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上述产品未标明价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2020年3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2020年3月4日询问笔录1份。3.当事人提供的经营台账1份。

本局于2020年3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光罚告〔2020〕29号),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制售馒头、花卷、糕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4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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