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北鸿罚〔2020〕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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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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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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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中健华康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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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1120105MA06CRLK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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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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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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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137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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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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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4月8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鸿罚〔2020〕35号
当事人:中健华康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20105MA06CRLK95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律纬路31号中汇大厦2-8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19年12月10日我局接到举报人举报中健华康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经营“豆溶通”牌鹰嘴纳豆粒时涉嫌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了网页地址为https://shop5783950z647i3.1688.com/的店铺,共有(1)https://detail.1688.com/offer/595614421816.html?spm=a2615.12330364.autotrace-offerGeneral.4.2de52d431RbOa5&scm=1007.19342.105834.0(2)https://detail.1688.com/offer/596097124038.html?spm=a2615.12330364.autotrace-offerGeneral.7.2de52d431RbOa5&scm=1007.19342.105834.0(3)https://detail.1688.com/offer/583775897828.html?spm=a2615.12330364.autotrace-offerGeneral.10.2de52d431RbOa5&scm=1007.19342.105834.0三个链接出售不同包装的“豆溶通”牌鹰嘴纳豆粒产品。当事人在商品广告宣传中使用了“鹰嘴纳豆在心脑血管疾病治疗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清除血液垃圾”、“助您掌控血液健康”、“溶解血液垃圾+防止中风偏瘫+调节高血脂+降低血液粘稠度”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当事人还在商品标题中使用了“豆融通纳豆鹰嘴纳豆粒纳豆提取物 纳豆激酶活力>12000u/g一件代发”的字样。
当事人与天津创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有《阿里巴巴诚信通会员托管运营服务合同》(合同编号:ZZY201907970),其中签订的服务期限为2018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25日,用于发布广告的费用共计13788元。此外,当事人与天津创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有《合同补充协议》,内容为因市场原因,合同编号为ZZY201907970的合同期限改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当事人在接到市场监管部门通知后,立即下架了全部商品。
当事人出售的“豆溶通”牌鹰嘴纳豆粒属于食品。当事人发布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的相关规定。构成了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发布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各一份;2.执法人员制作的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证单21张、电子数据确认函三张; 3. 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4.当事人提供的《阿里巴巴诚信通会员托管运营服务合同》、合同附件一、《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天津增值税普通发票(№24741451)复印件一张;5.当事人提供的阿里巴巴旺铺装修网页截图两张,情况说明三份。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情发生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停止发布相关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对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法违规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督促及时改正,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执法人员建议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13788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 4月 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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