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王鲜森食品超市(王素芳)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4-20 14:29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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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arks

天津市河北区王鲜森食品超市(王素芳)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天津市河北区王鲜森食品超市(王素芳)

92120105MA06E8DK7Q

王素芳

津市监北宁罚〔2020〕7号

当事人经营“普夏斋”幸福卷蛋糕(生产商:夏津县普夏斋糕点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但该食品标签不影响该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应属瑕疵;当事人经营 “可可隆”新疆葡萄干〔生产商:可可隆(天津)食品有限公司(分装)〕未按外包装上标注的贮存条件贮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

警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主动履行,立即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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