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维尔古德安防设备销售部(张猛)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4-23 15:16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铁不罚〔20201

当事人天津市河北区维尔古德安防设备销售部(张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5MA05XL8BXG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0221,铁东路市场监管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189号,有一家经营劳保用品的商店正在营业。经营者提供了位于天津市河北区东悦里4号楼地下室7-21轴号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变更未办理登记。

当事人于201466注册了天津市河北区维尔古德安防设备销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5MA05XL8BXG;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猛;经营场所:天津市河北区东悦里4号楼地下室7-21轴号。后于2020年初,变更至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189号经营,持有的天津市河北区维尔古德安防设备销售部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于202036办理了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189号的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2、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在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189号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3、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变更未办理登记的事实情节;4、当事人于202036取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了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不大,且已改正违法行为,在经营场所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情形。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津政办规[2020]3号)第(二十二条)“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法违规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督促及时改正,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鉴于当事人已经改正,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420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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