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铁罚〔2020〕6号
当事人:天津市河北区麦田花舍蛋糕店(张明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5MA06TPDK5U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爱贤道300号(曙光路菜市场3D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明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宇萃里8栋114号
2020年2月21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爱贤道300号(曙光路菜市场3D08)的天津市河北区麦田花舍蛋糕店在经营过程中,无法提供所使用原材料的索证索票。
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资质齐全。当事人不能提供经营使用的面粉、奶油、鲜水果等食品原材料的进货票据、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当事人进货食品及原材料时,对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部分食品、原材料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及身份信息;2、2020年2月21日《现场笔录》1份,共两页;现场照片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现场情况;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进货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事实情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4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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