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北稽罚〔2020〕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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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伟隆旺副食调料商行(杨伟) |
注册号 |
92120105MA05RAFL3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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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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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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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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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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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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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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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4月22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稽罚〔2020〕1-6号
当事人:天津市河北区伟隆旺副食调料商行(杨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5MA05RAFL3R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道建昌道与外环线交口处(兴耀粮油食品批发市场1区5排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道建昌道与外环线交口处(兴耀粮油食品批发市场1区5排6号)
2019年7月2日,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位于天津市河北区兴耀粮油食品批发市场1区5排6号的天津市河北区伟隆旺副食调料商行经营标称沁阳市利豪豆制品厂的腐竹,为冒用其厂厂名、厂址产品。根据举报内容,执法人员到位于天津市河北区兴耀粮油食品批发市场1区5排6号的天津市河北区伟隆旺副食调料商行(杨伟)及其位于东马道天津精艺电脑绣花厂院内的库房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其库房内摆放标注为沁阳市利豪豆制品厂生产的腐竹,经现场沁阳市利豪豆制品厂人员确认该库房内摆放标注为沁阳市利豪豆制品厂生产的腐竹不是其厂生产,包装袋内的合格证也不是该企业的。我局依法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对上述标注为沁阳市利豪豆制品厂生产的腐竹予以扣押。并于2019年7月3日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与沁阳市利豪豆制品厂原为合作关系,系委托对方生产标有其注册商标“伟旺”的袋装腐竹。该厂李光磊负责与当事人联系并进行交易往来,根据票据显示2019年4月16日之前双方有过多次交易。后当事人于2019年4月19日从自称沁阳市利豪豆制品厂业务员张龙处购进“伟旺”腐竹段801捆,货款54788.4元;2019年6月12日从自称沁阳市利豪豆制品厂业务员许高亮处购进“伟旺”腐竹段1100捆、“伟旺”腐竹条270捆,货款90900元,2019年6月29日从自称沁阳市利豪豆制品厂业务员许高亮处购进“伟旺”腐竹段780捆、“阿伟”腐竹段230捆,货款69084元,上述腐竹购进时,当事人均留存了对方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复印件以及进货票据。该腐竹为塑料袋包装,袋内附有合格证,外包装上标注生产厂名沁阳市利豪豆制品厂(厂址:焦作市沁阳市西向镇工业区焦克路北),无论是腐竹段还是腐竹条,规格一样,均为17斤/捆,含运费折算后进货价格为4.2元/斤。当事人经营上述腐竹以买十捆赠一捆的方式销售,折算后销售价格为4.3元/斤。上述从张龙、许高亮(二人现已无法联系)处购进的腐竹,经协查标注的生产厂家沁阳市利豪豆制品厂否认二人为该厂业务员,且其销售的腐竹并非该厂生产。2019年7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存放上述腐竹的仓库检查时,发现“伟旺”腐竹段2189捆,“伟旺”腐竹条235捆,“阿伟”腐竹段227捆,经标注生产厂家沁阳市利豪豆制品厂鉴定,并非该厂生产,为冒用该厂厂名、厂址的腐竹,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发现的腐竹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从张龙、许高亮购进的腐竹,已销售“伟旺”腐竹段492捆、“伟旺”腐竹条35捆、“阿伟”腐竹段3捆,销售额38743元,获利901元,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腐竹货值合计232531.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伟旺”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和负责人身份和“伟旺”商标注册情况;2.2019年7月2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库房分别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的违法事实;3.2019年7月16日、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1月13日、2019年11月27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及违法的具体情节;4.当事人经营的腐竹照片,证明该腐竹的外包装情况;5.沁阳市利豪豆制品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合格证复印件、鉴定证明以及对该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腐竹冒用该厂厂名厂址;6.中证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TJ-J19070609、TJ-J19070610、TJ-J19070611、TJ-J19070612),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部分腐竹不合格;7.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复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腐竹并非沁阳市利豪豆制品厂销售,也非该厂生产。
2020年4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场监管北稽听告〔2020〕1-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经营的腐竹标注的生产厂厂名、厂址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腐竹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伟旺”腐竹段2189捆、“伟旺”腐竹条235捆、“阿伟”腐竹段227捆;2.没收违法所得901元;3.罚款人民币7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2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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