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4-27 09:43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

12120000K00300455J

田红军

津市监北稽罚〔2020〕1-7 号

 

 

经查,当事人将院内的食堂委托给天津津都膳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2019年8月6日,在当事人食堂内抽检的猪肉茄子馅包子及馒头均为天津津都膳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自制,由于制作中加入了含有硫酸铝钾成分的“双喜”牌泡打粉导致了,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实,该“双喜”牌泡打粉为天津津都膳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自其供货商天津市东丽区和利来粮行处购进,共计购进4桶“双喜”牌泡打粉以及赠送的1桶小桶装。2019年8月6日被抽检的猪肉茄子馅包子及馒头,制作时使用了赠送的1桶小桶装泡打粉,其余4桶“双喜”牌泡打粉尚未开封。被抽检后同批次的猪肉茄子馅包子及馒头也未再销售。上述猪肉茄子馅包子及馒头,根据抽检单现场确认情况估算猪肉茄子馅包子29个,2元/个,共计58元;馒头58个,1元/个,共计58元,该批猪肉茄子馅包子及馒头货值金额合计116元。

没收物品、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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