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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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减变速机标准技术中心(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七站)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案 |
机械工业减变速机标准技术中心(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七站)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2120000746664970R |
朱洪胜 |
津市监北稽罚〔2020〕3-7号 |
2019年4月12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七站为天津丰宁机电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存在虚假内容。接举报后,我局2019年4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2017年04月26日至2023年04月25日)及对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有效期:2017年04月26日至2023年04月25日)、《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有效期:2013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19日)、举办单位营业执照。经调查,当事人为天津丰宁机电制品有限公司共出具过3份检验报告,均盖有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七站检验专用章和“CMA”认证标志章,并且报告内容中均出具了检验数据和结果,具体情况为:2014年7月7日为该公司的“自动双速椅式升降机”产品出具了编号为:QW2014-111的《检验报告》,报告中检验依据为:GB24806-2009《行动不便人员使用的楼道升降机》及《委托检验协议书》;2016年5月26日为该公司的“椅式升降机”产品出具了编号为:QW2016-087的《检验报告》,报告中检验依据为:GB24806-2009《行动不便人员使用的楼道升降机》、JG/T318-2011《沿斜面运行无障碍升降平台技术要求》及《委托检验协议书》;2018年8月7日为该公司的“椅式升降机”产品出具了编号为:QW2018-322的《检验报告》,报告中检验依据为:GB24806-2009《行动不便人员使用的楼道升降机》、JG/T318-2011《沿斜面运行无障碍升降平台技术要求》及《委托检验协议书》。当事人还为我局提供了检验时使用的部分检测仪器的检定证书。 当事人出具这3份检验报告所依据的GB24806-2009《行动不便人员使用的楼道升降机》、JG/T318-2011《沿斜面运行无障碍升降平台技术要求》这两个标准均不在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有效期:2017年04月26日至2023年04月25日)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有效期:2013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19日)所列出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中。 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这3份检验报告及对应的《产品检验原始记录》、《委托检验协议书》、收费凭证,还提供了《关于<椅式升降机>报告的说明》,并分别于2019年6月10日和2019年11月25日为我局出具了《关于QW2018-322<椅式升降机>检验方法的说明》。在这两份《关于QW2018-322<椅式升降机>检验方法的说明》中,当事人详细列出了《检验报告》(编号:QW2018-322)的每一项检验项目的“标准要求”所对应的检验依据的出处。经向当事人确认,这两份说明也适用于编号为QW2014-111和QW2016-087的《检验报告》中与《检验报告》(编号:QW2018-322)相同的“检验项目”。 在《关于QW2018-322<椅式升降机>检验方法的说明》中,当事人对检验报告中的每一项检验项目对应的“标准要求”的出处进行了说明,其中存在检验项目的“标准要求”未出自于所依据的这两个检验标准,也未出自于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所授权的检测标准(方法)。 |
罚款 |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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