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物美津北商贸有限公司虹光路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鸡大胸)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5-13 15:45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物美津北商贸有限公司虹光路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鸡大胸)案

天津物美津北商贸有限公司虹光路店

91120105MA069LY56T


易志坚

市监北稽罚〔2020〕3-8号

当事人经营的鸡大胸(鲜)(加工/购进日期:20191108日、标称生产者:大成食品(河北)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尼卡巴嗪残留标志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不能提供2019118日从大成食品(河北)有限公司购进鸡大胸(鲜)的相关票据,获利无法计算,被检鸡大胸(鲜)无库存,货值金额按《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SC19120000110330007)上记录的单价29.92/kg及抽样基数80kg计算,为2393.6元。         

警告:罚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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