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惠隆日用品经营部(王杰)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产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7-14 10:16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北新罚〔2020〕11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惠隆日用品经营部(王杰)

注册号

92120105MA06BNWC3G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富鑫”纯棉口罩8包;2、没收违法所得276元;3、罚款13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714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新罚〔202011

当事人:天津市河北区惠隆日用品经营部(王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5MA06BNWC3G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新开河街席厂下坡30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404**********5614            

 

2020年2月17日下午,新开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其销售的“富鑫”纯棉口罩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商为“青岛针织厂”,厂址为“山东青岛”未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无“青岛针织厂”登记注册信息。

2020年2月17日,涉案商品已全部下架停止销售。

为查清案件,我局分别于2020年2月27日、2020年6月22日,向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富鑫”纯棉口罩外包装标注生产厂商“青岛针织厂”的市场主体情况。

2020年6月30日,我局收到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回复,内容为: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移动执法平台未查询到来函中涉案企业的相关信息。据此判断来函中的青岛针织厂可能并不存在。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日用品,主体资质齐全。当事人2019年6月底至7月初韩家墅市场购进“富鑫”纯棉口罩100包20只/包10 元/包购进,购货款1000元。以13/元包销售92包,剩余8包未销售,销售额1196元,盈利276元,货值1300元。

上述产品无进货票据及相关合格证明材料,且供货商无从查找,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进行查验,且无进销货记录及台账。

由此,按照现有证据,认为当事人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产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2020年2月17日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新开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0年2月18日,经当事人确认涉案商品图片2张,共1页,证明涉案产品为当事人所销售;

4、 2020年2月20日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的具体情况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3张,共3页,证明无“青岛针织厂”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6、《协助调查函》(津市监北新协查2020〕3号)、《协助调查函》(津市监北新协查2020〕4号)、《关于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信函签收情况材料各1份,共7页,证明案件协查情况。

我局于2020年78日向当事人送达《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新罚告〔2020〕10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富鑫”纯棉口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富鑫”纯棉口罩8包;2、没收违法所得276元;3、罚款13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71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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