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同春和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7-21 14:26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北稽罚〔2020〕2*8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天津市同春和大药房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20105MA05K1HQ40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扣押3包涉案口罩;2.没收违法所得129.6元;3.罚款882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7月17日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稽罚〔20202-8

当事人:天津市同春和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5MA05K1HQ40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爱贤道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焦媛

202065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TTTS-CC20018-002),该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日常防护型口罩(一次性使用)(生产厂家:河南省开封红枫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328日;品牌:蘇敬)防护效果、过滤效率不符合GB/T 32610-2016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同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于202065日报经局领导同意对上述情况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0426日从天津市邦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日常防护型口罩(一次性使用)(生产厂家:河南省开封红枫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328日;品牌:蘇敬),共30包,每包10只,共300只,购买价格共计360元,销售价格为16.8/,时至案发除抽检封存3包(30只)已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扣押,其余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29.6元,货值金额50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销售票据复印件;3、现场检查笔录1份;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开封红枫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供货商询问笔录;5、天津市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TTTS-CC20018-002)1份。                             

我局于2020年7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北稽罚告〔2020〕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处理意见及依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口罩,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3包涉案口罩;2.没收违法所得129.6元;3.罚款882元。同时将天津市邦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口罩的线索通报该公司属地管辖行政机关。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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