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春禹副食调料添加剂经营部(马召敏)经营重金属(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案
来源: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9-09 15:33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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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Au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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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arks

天津市春禹副食调料添加剂经营部(马召敏)经营重金属(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案

天津市春禹副食调料添加剂经营部

(马召敏)

91120105MA061JMG01


马召敏

津市监北稽罚〔2020〕3-15号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没收违法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

主动履行,15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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