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显军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3-31 09:00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李显军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李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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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军

津市监北王罚〔2020〕7

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经营食品(早点),经营至2015年11月4日后停止营业,经营额2032.2元,违法所得2032.2元。当事人在接受调查后,积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17年1月2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罚款10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2032.2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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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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