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萍缘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执业药师或者其他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甲类非处方药案
来源: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11-10 14:26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萍缘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执业药师或者其他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甲类非处方药案

天津市萍缘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91120105MA05QNYC0F


杜玉奇

津市监北宁罚〔2020〕49号


当事人因存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2020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在该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且店内无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岗的情况下,销售甲类非处方药三黄片一盒,构成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罚款500元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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