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春天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天津市春天大药房有限公司 | 91120105MA06W8Q20F | 李洪云 | 津市监北铁罚〔2020〕12号 | 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主体资质齐全。2020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2020年11月13日销售的阿莫西林胶囊电脑记录显示已销售,但未见该药的处方和登记记录。上述行为满足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构成要件。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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