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春天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11-20 10:47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春天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天津市春天大药房有限公司

91120105MA06W8Q20F

李洪云

津市监北铁罚〔2020〕12

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主体资质齐全。2020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2020年11月13日销售的阿莫西林胶囊电脑记录显示已销售,但未见该药的处方和登记记录。上述行为满足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构成要件。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2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