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建罚〔2020〕62号
当事人:天津市顺意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5MA05K7RJ7U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杜鹃道45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卢振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杜鹃道457号
建昌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无法提供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经查,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以来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行为满足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的构成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及身份信息;询问调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建罚告〔2020〕62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项“(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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