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狮子林桥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11-25 14:25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稽罚〔20202-19

当事人: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狮子林桥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53004232919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烧锅胡同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润松                


202010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狮子林桥店电梯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北特实强[20205号)及《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指令书》(津市监北特令[2020]第101001号),对当事人处电梯(注册代码:31101201052015080003)予以查封,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经营旅馆,提供住宿服务,持有《营业执照》及《特种行业许可证》,主体资质齐全。当事人处有电梯1部,注册代码:31101201052015080003,使用单位: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狮子林桥店,维保单位:天津祥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该部电梯于2019924日进行定期检验,检验结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20209月。

2020101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该部电梯正常投入使用,已超过检验日期,未进行定期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主体及身份信息;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查摄录影像刻录光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北特实强[20205号)、《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指令书》(津市监北特令[2020]第101001号)各1份,共9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3、被委托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复印件、《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天津祥云电梯维护保养与年度检查记录》复印件各1份,共3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及维保单位对该电梯进行维保养护的具体情节;

4、执法人员拍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下次检验日期:202111月)照片1张,证明该电梯已通过定期检验的情形。

我局于20201119日向当事人送达《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稽罚告〔20202-19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向执法人员提交相关材料。考虑到当事人在电梯使用中虽存在违法行为,但该电梯上次定期检验合格,并于202011月经过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定期检验合格,且未发生安全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12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北新罚〔2020〕11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狮子林桥店

注册号

91120105300423291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李润松

违法行为类型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4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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