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北兴罚〔2021〕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天津市徐广才干货经营部(徐广才) |
注册号 | 92120105MA061L8E0K | ||
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元;3、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月5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兴罚〔2020〕50号
当事人:天津市徐广才干货经营部(徐广才)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5MA061L8E0K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道建昌道与外环线交
口处(兴耀粮油食品批发市场兴耀公寓2号楼底商21-2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广才
2020年12月14日,我局接到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唐市监协查〔2020〕134号),函称:唐山市益亨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廣之林干炒葵花子(生产厂家:唐山市益亨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9月23日;规格:5kg/袋、4袋/包)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食品过氧化值超标是天津市徐广才干货经营部造成的,请我局进行协助调查。
经查:2020年9月25日,当事人以192元/包的价格从唐山市益亨通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廣之林干炒葵花子(生产厂家:唐山市益亨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9月23日;规格:5kg/袋、4袋/包)4包,购进价格共计768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索要了唐山市益亨通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同时索要了批次检验报告。2020年10月5日,当事人以200元/包的价格销售给桃城区昌一明购物商店1包上述廣之林干炒葵花子,剩余3包当事人自行食用,没有对外销售。至检查时,当事人已售出所有该批廣之林干炒葵花子,通过当事人召回也未召回该批食品。
2020年11月29日,当事人向唐山市益亨通食品有限公司出具“从唐山市益亨通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干炒葵花子未及时入库”证明1份。2020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中证明是其出具的。当事人称2020年9月25日购进上述食品时,因经营部场地紧张无法摆放上述食品,就直接将上述食品置于露天摆放,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贮存,导致了上述食品过氧化值超标。本案中涉案商品进货总价:768元,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8元。
我局执法人员认定上述廣之林干炒葵花子(生产厂家:唐山市益亨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9月23日;规格:5kg/袋、4袋/包)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超标是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导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具体行为。3.天津市徐广才干货经营部(徐广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徐广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资质。4.当事人提供的唐山市益亨通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批次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时依法履行了索证索票及查验的情况。5.当事人销售票据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食品相关情况。6.唐山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唐市监协查〔2020〕134号)(共11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导致抽样检验不合格。
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同时当事人经营油脂酸败的廣之林干炒葵花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
本案货值金额200元,小于2千元,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十五条(一)“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货值金额2千元以下元的,处5万元罚款”,同时鉴于当事人认识态度较好,主动提供相关材料,能积极配合调查说明相关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同时当事人经营油脂酸败的廣之林干炒葵花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元;3、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合计人民币5000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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