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北兴罚〔2021〕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天津壹加贰商贸有限公司 | ||||
注册号 | 91120105MA06YDGH4H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邢海龙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洗洁精 | 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洗洁精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天天发洗洁精29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元;3.罚款人民币240元。 | 1.没收天天发洗洁精29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元;3.罚款人民币24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月5日 | 2021年1月5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兴罚〔2020〕49号
当事人:天津壹加贰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5MA06YDGH4H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道兴耀公寓1-422
2020年11月18日,我局接匿名举报称:天津壹加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天天发牌洗洁精没有厂家生产许可的洗洁精(品牌:天天发)。2020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天津壹加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29桶天天发洗洁精(标称生产商:潍坊市龙宏科技有限公司;标称生产地址:潍坊市潍城区工业四街19号),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查询到潍坊市龙宏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2020年10月上旬,当事人从一名男性推销员处购进天天发洗洁精32桶(共4箱),购进价格12元/桶,共计384元。购进上述天天发洗洁精时,当事人未索要相关产品资质及进货票据。当事人以15元/桶的价格在店内售出3桶,没有开具销售票据,剩余29桶当事人没有对外售出。上述涉案商品合计购进价格384元,货值金额:480元,违法所得9元。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潍坊市龙宏科技有限公司,未查询到该公司,因此认定当事人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天天发洗洁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2.询问笔录1份、天天发洗洁精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天天发洗洁精的具体行为。3.天津壹加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邢海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资质。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潍坊市龙宏科技有限公司查无此公司。当事人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天天发洗洁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洗洁精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天天发洗洁精29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元;3.罚款人民币240元。
合计人民币249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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