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北宁罚〔2021〕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郭逸(天津市河北区洒野八烧烤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2120105MA05Q67046 | ||
单位 | 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5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2月22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宁罚〔2021〕4号
当事人:天津市河北区洒野八烧烤店(郭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5MA05Q67046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道水产前街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逸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0年12月14日,宁园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查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北宁责改〔2020〕32号),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1日前改正。2020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
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餐饮服务。当事人于2020年12月4日自天津市河东区柏雅林酒店用品销售中心购入一次性筷子10包(100双/包),单价8元/包,自2020年12月5日开始主动提供给在店用餐顾客使用。2020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北宁责改〔2020〕32号),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1日前改正。2020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2020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集中专人管理一次性筷子,不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0年12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的情况,及责令当事人改正的情况。
3.2020年12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经责令改正、当事人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的情况。
4.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的具体情节。
5. 2020年12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已集中专人管理一次性筷子,不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的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商品销售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所用一次性筷子进货来源。
我局于2021年2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宁罚告〔2021〕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规定,构成了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提供数量较少,且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当事人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2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 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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