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北宁罚〔2021〕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程阳(天津市河北区嗨哒食品超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2120105MA0716X48N | ||
单位 | 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汇尚福”牌巧克力脆筒10个;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2月25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宁罚〔2021〕5号
当事人:天津市河北区嗨哒食品超市(程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5MA0716X48N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道水产前街22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程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0年12月4日,我所在对天津市河北区嗨哒食品超市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食品销售区域的货架上摆放有“汇尚福”牌巧克力脆筒(生产商为临沂久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1日,保质期为180天)10个,已超过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产品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场将上述10个“汇尚福”牌巧克力脆筒予以扣押。
当事人于2020年6月9日从天津市河北区驰恒食品商行购进“汇尚福”牌巧克力脆筒(生产商为临沂久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1日,保质期为180天)1箱(4.9kg/箱,内装100个),单价76元/箱,摆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食品区域货架上销售。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6日前共售出90个,销售单价1.0元/个。综上,当事人被扣押的超过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产品保质期的“汇尚福”牌巧克力脆筒货值总计10元,无违法所得,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1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汇尚福”牌巧克力脆筒时,向供货商索要了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和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身份;
3. 2020年12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食品区域货架上发现超过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产品保质期的“汇尚福”牌巧克力脆筒的事实;
5.2020年12月28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产品保质期的“汇尚福”牌巧克力脆筒的具体情节;
6.当事人提供的天津市河北区驰恒食品商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进货票据复印件及涉案商品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面包的进货情况和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超市销售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超过保质期没有售出“汇尚福”牌巧克力脆筒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当事人父亲养老待遇及残疾证明1份,当事人母亲养老待遇及医院诊断证明1份,当事人医院诊断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生活困难、家庭负担重的事实。
我局于2021年2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宁罚告〔2021〕2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在案发后立即进行自查整改,且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时间较短,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社会危害性小,且当事人家属及本人患病,生活困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鉴于上述减轻处罚的理由,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汇尚福”牌巧克力脆筒10个;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 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