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顺荷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设立登记时涉嫌提供虚假的住所“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海韵家园12-1-302室”作为经营地址。
我局执法人员向刘燃燃、祝春荣二人的身份证住址均寄送了《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和《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刘燃燃、祝春荣到我单位接受询问,并将企业经营地址变更至真实、有效的经营地点。刘燃燃、祝春荣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单位配合调查、接受询问,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拟给予你单位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建英、李昊 联系电话:022-26351119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12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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