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北稽罚〔2020〕1-1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天津河北现代和美医院有限公司 | ||
注册号 | 91120105792527184P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春霖 |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 | |||
行政处罚内容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11月20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稽罚〔2020〕1-18号
当事人:天津河北现代和美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92527184P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21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陈春霖
联系地址:天津市*************
2020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函中附有天津市广告监测平台监测报告,报告显示天津河北现代和美医院有限公司在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31号靠近万隆滨河新苑路东和河东区富民路12号楼靠近天琴里路东的两个地点的户外广告内容里包含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情形,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 并于2020年9月27日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1月,天津市广告监测平台监测报告显示的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31号靠近万隆滨河新苑路东和河东区富民路12号楼靠近天琴里路东的两个地点包含“现代和美医院看妇科名医认准现代和美妇产”、“国内知名妇科不孕保胎名医每周定期会诊”的字样内容的户外医疗广告是当事人委托旭飞广告(天津)有限公司发布的,当事人为本案的广告主,当事人为了对外开展的医疗业务与旭飞广告(天津)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半年(2019年11月1日-2020年4月30日)的户外广告合同,支付了1160元。旭飞广告(天津)有限公司给当事人开具了收据。该户外医疗广告样式和内容是当事人设计的,当事人将广告样式给了旭飞广告(天津)有限公司,旭飞广告(天津)有限公司负责印刷安装和维护。2020年4月30日合同到期后,该户外医疗广告已经下刊。当事人提供的户外医疗广告内容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情形和卫生技术人员形象的情形与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不一致,上述行为满足未经审查发布户外医疗广告的行为构成要件。
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3.2020年9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户外医疗广告确认的情况;4. 2020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户外医疗广告相关情况;5. 2020年10月13日对旭飞广告(天津)有限公司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户外医疗广告相关情况;6.当事人及旭飞广告(天津)有限公司提供的社区户外广告合同及收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广告费用的情况;7.阳芳、华成伟、夏恩兰、曹保利、石奇、臧艳召六名医疗人员的医师执业资格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发布户外医疗广告上六名医疗人员具备执业资格的情况;8.旭飞广告(天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发布方的资质相关情况;9.当事人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医疗广告审查情况,10.旭飞广告(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旭飞广告(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11.旭飞广告(天津)有限公司提供广告样式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户外医疗广告设计的内容的情况;12.社区健康教育宣传栏安装管理合作协议的复印件,证明旭飞广告(天津)有限公司户外广告位取得的情况。13.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发布户外医疗广告的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稽罚告【2020】1-1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发布的户外医疗广告内容与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2倍的罚款,罚款232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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