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建罚〔2021〕2号
当事人:天津益康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5MA06CNUH09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春和仁居39-2-2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关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春和仁居39-2-202
2020年10月16日,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主要内容: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天津市北辰区荣国副食调料经营部(张艳国)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黄花菜一案中,发现涉案商品从天津益康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案件线索移送至我局。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27日从个体经营者张美玲处以300元/箱的价格购买“黄花菜”1箱(20斤),于2020年6月8日将此箱黄花菜以320元的价格销售给天津市北辰区荣国副食调料经营部(张艳国),以上商品于2020年6月23日经天津市北辰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0日对天津益康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库存同批次“黄花菜”。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信息,未找到供货商“天津市河北区沙莞黄花菜批发部(张美玲)”。其原经营地址“河北区兴耀粮油食品批发市场1区1排17号”已改为他用。通过综合业务系统查询,名称为“天津市河北区沙莞黄花菜批发部”的营业执照已于2017年6月1日注销,执法人员通过其登记的电话号码也无法联系到此供货商。本案货值金额320元,违法所得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津市监辰韩【2020】2号)及相关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黄花菜”等相关情节;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资格身份;3、“天津市益康商贸有限公司(剂型调料)”票据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黄花菜”的相关情节;4、盖有“天津市河北区沙莞黄花菜批发部”公章的票据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进购“黄花菜”及索证索票的相关情节;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黄花菜”等相关情节;6、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本机关于2021年2月8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监北建罚告〔2021〕2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商品相关进货凭证及供货商相关材料证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本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鉴于以上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1万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企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2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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