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鸿罚〔2021〕2号
当事人:天津市曼坤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5MA06JE880Q 6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道海韵家园2-3-6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0年10月12日我局收到天津市河北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通报天津市佩雅科技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问题线索的函》,通报天津市曼坤科技有限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一事。
2020年10月12日鸿顺里所执法人员到天津市曼坤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道海韵家园2-3-601室为居民住户,无天津市曼坤科技有限公司在此经营,检查过程有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道办事处律笛里社区居民委员会综合治理主任**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见证人一栏有**的签字并加盖了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道办事处律笛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公章。
经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的设立登记档案,当事人注册登记时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住所为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道海韵家园2-3-601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罗**,当事人执行董事为罗**,监事为胡**。在该档案中有承诺人罗**签字确认的承诺书,承诺“向工商登记部门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及有关文(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经执法人员联系,2020年10月12日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道海韵家园2-3-601室的产权人***到鸿顺里市场监管所配合调查。***,*族人,性别*,****年*月**日生人,身份证号为******************,是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道海韵家园2-3-601室的产权人,能够提供编号为津(20**)河北区不动产权第********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并通过书面证明当事人从未在注册地经营,其与当事人无任何关系,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监事、股东均无任何关系,也从未将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出借过给任何人。
2020年10月15日我单位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因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因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鸿顺里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6日向罗**、胡**二人的身份证住址均寄送了《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和《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罗**、胡**在收到《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我单位接受询问,并于收到《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将企业经营地址变更至真实、有效的经营地点。
经鸿顺里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登陆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系统查询:寄送给胡**的EMS快递(邮件号码:*************)显示为2020年10月21日已签收,该邮件当前状态为:邮件妥投。寄送给罗**的EMS快递(邮件号码:*************)于2020年11月3日因收件人拒收的原因被退回到鸿顺里市场监督管理所。
至2020年11月3日,罗**、胡**未到鸿顺里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也未按照《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
经执法人员核实***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本案当事人的设立登记档案,***于2019年3月14日获得了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道海韵家园2-3-601室的产权,本案当事人于2019年2月20日通过公司设立登记审核,早于房屋产权人***获得产权的日期。2020年11月16日,***向鸿顺里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提供了其购买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道海韵家园2-3-601室时留存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编号:*****-*******),其中买受人(乙方)为产权人***,出卖人(甲方)为***,身份证号码为******************。在该《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第一条房屋情况中写有“房屋坐落河北区海韵家园2-3-601……权利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期限为66年,自2007年2月26日至2073年11月29日”,证明***于2007年2月26日获得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道海韵家园2-3-601室的产权。
经天津市河北区金融局协调,2021年1月7日有天津市河北区金融局的工作人员将***签字、按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签字、按手印的情况说明提交到鸿顺里市场监管所,证明***“本人拥有此房屋产权期间,从未授权任何公司或者个人以此房屋的地址进行注册使用”、“天津市曼坤科技有限公司以‘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道海韵家园2-3-601室’作为注册地址的事情,本人不知情”。
我局于2021年1月11日在门户网站公示了对当事人下达的《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21年3月8日在《中华工商时报》登报公示对当事人下达的《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公示期已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制作的《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不在注册地址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道海韵家园2-3-601室经营的事实;
2.执法人员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的当事人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5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3.天津市河北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通报天津市佩雅科技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问题线索的函》(及附件)、河北区鸿顺里街律笛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当事人不在其注册地址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道海韵家园2-3-601室经营;
4.***出具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一份【编号为津(20**)河北区不动产权第*******号,共六页】、情况说明、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不在其注册地址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道海韵家园2-3-601室经营,当事人未获得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道海韵家园2-3-601室的使用权;
5.***出具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编号:*****-*******),证明在当事人登记设立时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道海韵家园2-3-601室的产权人为***;
6.***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未获得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道海韵家园2-3-601室的使用权;
7.《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津市监北鸿询﹝2020﹞29号、30号)、《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北鸿责改﹝2020﹞139号)、邮政交寄单(收据)两张(邮件号码:*************、*************)、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系统邮件状态查询记录三张,寄给罗**的邮件号码为*************的EMS邮件,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罗**寄送的EMS快递邮件被退回,当事人监事胡**寄送的EMS快递邮件妥投的事实;
8.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一份(共二十三页),证明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罗**拒收执法人员寄送的《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和《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监事胡**在收到《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和《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单位接受询问,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其经营地址变更至真实、有效的经营地点。当事人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不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且存在非法集资风险,情节严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执法人员建议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 5月 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你(单位)可在公示期满三个月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信用修复。)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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