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宏晟药店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甲类非处方药案
来源: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6-03 16:33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北宁罚〔20219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宏晟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20105MA06TU2C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韦雅寅

违法行为类型

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甲类非处方药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63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宁罚〔20219

当事人:天津市河北区宏晟药店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5MA06TU2C30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水产前街20号增1

法定代表人:韦雅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13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执业药师韦雅寅不在岗,店内无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当日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复方金银花颗粒一盒,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2021326日报请局领导同意对上述情况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9108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MA06TU2C30,于20191129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津DB1050023,经营范围:中成药、中药饮片(配方)、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血液制品)*,经营方式:零售,有效期至20241128日。质量负责人为韦雅寅(执业药师)。20213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当事人在该药店执业药师韦雅寅不在岗,且店内无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岗的情况下,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复方金银花颗粒一盒,构成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甲类非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河北区宏晟药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韦雅寅身份证、执业药师韦雅寅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天津市河北区宏晟药店销售单一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甲类非处方药的事实情节;

4.当事人购进甲类非处方药复方金银花颗粒的进货票据、进货单位企业材料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的相关情况。


我局于2021527日向当事人送达《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宁罚告〔20218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构成了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甲类非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6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