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河北区银丰安洁口腔诊所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 | 天津市河北区银丰安洁口腔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 91120105MA06WEYA3E | - | 安定方 | 津市监北光罚〔2021〕57号 | 当事人使用“一次性使用牙科冲洗针”,被执法人员发现时,当事人已使用13支用于冲洗,盒内剩余37支针 头。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盒针 头的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盒针 头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相关材料。 | 警告; 没收; 罚款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主动履行; 15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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