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宁罚〔2021〕40号
当事人: 天津市河北区蜜雪冰城金钟奶茶店(张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5MA070TUT02
住所(住址): 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道万柳村大街56号(华润超市内一层101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帅
2021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前往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道万柳村大街56号(华润超市内一层1012-1)对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操作间未设置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垃圾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正常经营,在操作间没有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垃圾桶。上述行为满足未按规定设置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店里操作间没有设置垃圾桶行为的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操作间没有设置垃圾桶行为的事实情节。
我局于2021年8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宁罚告〔2021〕39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设置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9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你(单位)可在公示期满三个月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信用修复。)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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