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北稽处罚〔2021〕3-2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 | 名称 | 天津本来鲜科技有限公司宜白路分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5MA06RWHM5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洪国勇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食用农产品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1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1月15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稽处罚〔2021〕3-23号
当事人:天津本来鲜科技有限公司宜白路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MA06RWHM54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道宜白路振宜里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洪国勇
身份证号码:***
2020年11月27日,我局收到由天津品诺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签发的,对位于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宜白路振宜里6号的被抽样单位名称天津市河北区本鸿鲜食品超市的经营户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0-11-10)进行抽样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NO:DC20120105116031194)及相关材料,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向地址位于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宜白路振宜里6号,牌匾为“本来鲜宜白路店”的经营户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经查,2020年11月11日我局委托天津品诺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宜白路振宜里6号的经营户开展监督抽检时,该经营户的经营主体实际为天津本来鲜科技有限公司宜白路分公司,其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被抽检韭菜(购进日期:2020-11-10)系天津本来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统一配送,数量为3.1KG,单价为4.9613元/KG,金额为15.38元。韭菜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是4.96元/KG,金额是15.38(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元,本案货值金额15.38元,无获利。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虽然提供了入库记录、《北京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No.033726)照片的打印件、北京聚贤鸿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的打印件、《检测报告》(编号:LJ2101140088-005),但这些材料经我局协查证明被抽检韭菜并非北京聚贤鸿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给当事人。该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从当事人变更登记档案复印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天津本来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本来鲜公司法定代表人、宜白路分公司负责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被委托人身份;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津市监北稽限【2021】3-10号)、两份《房屋租赁合同》、《门店承包协议》、入库记录、《北京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No.033726)照片的打印件、北京聚贤鸿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的打印件、《检测报告》(编号:LJ2101140088-005)、《协助调查函》(津市监北稽协查〔2021〕 3-1号)及复函《关于协助调查函(津市监北稽协查〔2021〕 3-1号)的复函》、《协助调查函》(津市监北稽协查〔2021〕 3-2号)及复函《关于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函>(津市监北稽协查〔2021〕 3-2号)的回复》、《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主体应为宜白路分公司,以及证明当事人签收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书的事实、现场检查的情况、当事人经营被抽检产品的事实及相关情节;4.《协助调查函》(津市监北稽协查〔2021〕 3-3号)及复函《关于协助调查核实相关内容的复函》(京丰市复函【2021】64002号),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检韭菜并非北京聚贤鸿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给当事人;5、《检验报告》(NO:FOSMLKPD53340823)及相关抽检材料,当事人经营的韭菜不合格的事实及抽检买样的数量、价格情况;6、由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系统打印的抽检人员2020年11月10日抽检韭菜时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抽检时的情况;7、天津本来鲜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宜白路分公司韭菜超标一事减轻处罚》的申请,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过错有所认识。
2021年10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稽告【2021】3-2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进上述韭菜的供货商信息及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韭菜数量较少,且对违法过错有所认识,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我局认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韭菜已售出,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1万元。
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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