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市监北质处罚〔2021〕 05 号
当事人:天津市津盛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328712108E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志成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吕凤林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8月3日我局收到市市场监管委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移交的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抽查问题线索,2021年8月2日在市市场监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联合开展的2021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抽查中发现天津市津盛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安检1号线侧滑检验台不具备轮胎侧向力释放功能。我局于8月12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GB38900-2020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8日对检验标准变更已经进行了备案,但没有及时对安检1号线侧滑检验台更换设备,1号线侧滑检验台不具备轮胎侧向力释放功能。当事人自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8月2日期间安检1号线出具了包含转向轮横向侧滑量项目的检验报告2份。
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而向社会出具检验报告”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1 份,2021年天津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任务通知书1份,2021年天津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事实确认单和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抽查问题线索各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行为。
3.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4份(召回检验报告2份、重新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行为。
4.公安交管监督系统数据截屏5张,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行为。
5. 侧滑检验台标志牌照片1张,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委托报检协议书1份,检定证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整改,更换符合要求的侧滑检验台设备。
2021年10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质告【2021】03号),当事人在2021年11月1日提出陈述申辩,主要申辩内容:1、当事人加强自查自检力度,经自查除两台车外未发现其他违法现象;2、积极主动召回出现问题的两辆车进行重新检测,经检测与原结果一致,消除出现问题带来的危害后果;3、公司立即购买符合要求检测线测滑检验台设备,保证正常进行侧滑检验。当事人认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且公司职工已三个月未发工资,不堪重负,请求能给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整改内容提到公司重视,采取相关措施整改,消除出现问题带来的危害后果,这些行为都是在此次监督检查后进行整改,而不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因此,当事人提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申辩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规定,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处3万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11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你(单位)可在公示期满三个月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信用修复。)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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