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建处罚〔2021〕153号
当事人:天津市公众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328647393Y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辰纬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范涛
身份证件号码:***
我局于2021年7月29日接河北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公室“关于协助治理瑞庭路道路停车场乱收费问题的函”。根据河北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公室反映线索,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4日对位于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瑞庭路的天津市公众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瑞庭路停车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份设立瑞庭路停车场,并向河北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公室办理过备案手续。当事人为满足部分车主日间停车需求,在实际收取停车费时,2021年1月份向每名车主收取下半月停车费100元,2021年2月份至8月份采取与车主商议在政府夜间包月收费标准120元/月基础上增加费用、按月一次性收取包月停车费用的收费模式,收费标准从150至300元不等。当事人2021年1月份收取下半月停车费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津城管公用〔2020〕81号)文件中规定的三类区域夜间包月收费标准的一半收费,2021年2月份至8月份应按照上述文件中的三类区域夜间包月收费标准收费。
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2号)文件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津城管公用〔2020〕81号)文件规定,我市采取计时停车为主、计次停车为辅的收费方式,实行一类、二类、三类区域有差别的收费政策,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有计时停车收费、夜间计次收费和包月停车收费等,夜间包月是指夜间和法定公休日、节假日、区域实行限行日停车,三类区域夜间包月120元/月。当事人在实际收取停车费过程中,不执行《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津城管公用〔2020〕81号)文件规定,上述行为满足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经营的瑞庭路停车场2021年1月份至8月份期间应收费41940元,实际收费45900元,多收价款共计3960元,即违法所得3960元。当事人接到本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后,共退还多收价款3780元,未退还多收价款1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范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3.受委托人刘志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资格;4.当事人提供的对社会开放机动车停车场信息采集表,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瑞庭路停车场已办理备案手续。5.当事人提供的停车场包月台账明细复印件、天津市公众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往来收据、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6.当事人提供的瑞庭路停车场(1-8月)退费明细、退费公告,证明当事人的退费情节。
2021年11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建罚告〔2021〕7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及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未退还多收价款180元。
2.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1188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20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11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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