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建处罚〔2021〕154号
当事人:天津市梅朝军蛋制品经营部(梅朝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5MA061B7Y0D
住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河兴庄兴耀商业街底商35-3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梅朝军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10月8日,我局收到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赤市监案移〔2021〕SJ-003号)及相关材料,称赤峰永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煮鹌鹑蛋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商品是由天津市梅朝军蛋制品经营部委托赤峰永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
经查,2021年1月1日当事人(委托方)与赤峰永康食品有限公司(受托方)签订委托代理加工合同,委托赤峰永康食品有限公司为其代加工好亿农佳牌水煮鹌鹑蛋。赤峰永康食品有限公司受当事人委托于2021年5月11日共生产好亿农佳牌水煮鹌鹑蛋30件(12盒/件),并于5月17日将上述商品发货给当事人。当事人以40元/件的加工价格支付给赤峰永康食品有限公司共计1200元。2021年5月29日,当事人以5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集宁区新时代家园可朵加连锁超市分店5件合计60盒水煮鹌鹑蛋,剩余25件合计300盒水煮鹌鹑蛋并未售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9日组织对集宁区新时代家园可朵加连锁超市分店销售的上述商品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8月10日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No:211908110),检验结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1年8月18日从集宁区新时代家园可朵加连锁超市分店召回上述商品30盒,并于2021年8月26日返厂上述商品330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委托生产的水煮鹌鹑蛋负有安全责任。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涉案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赤市监案移〔2021〕SJ-003号)及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委托赤峰永康食品有限公司代加工水煮鹌鹑蛋、销售水煮鹌鹑蛋等相关情节。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梅朝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代理加工合同、内蒙永康食品发货单,证明当事人委托赤峰永康食品有限公司代加工水煮鹌鹑蛋等相关情节。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天津市梅朝军蛋制品经营部销售单、产品召回通知书,证明当事人销售、召回水煮鹌鹑蛋的情况。5.赤峰永康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杨永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杨永峰的赤峰永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6.对杨永峰的询问笔录、杨永峰提供的内蒙古永康食品发货单、内蒙古永康食品退货单,证明当事人委托赤峰永康食品有限公司代加工水煮鹌鹑蛋、返厂水煮鹌鹑蛋等相关情节。
2021年12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建罚告〔2021〕8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元。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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