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钱潮高科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高纯车用尿素溶液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案
来源:河北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2-02-18 16:37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质处罚〔202202号 


当事人:天津市钱潮高科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MA05KW2511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重光路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辉

身份证件号码:***

2021123日我局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邮寄的国抽不合格产品相关材料。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实施国家监督抽查中于2021811日在天津市东丽区豫津汽配销售中心抽检其销售的天津市钱潮高科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高纯车用尿素溶液,经检验不符合GB29518-2013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我局于2021127日立案调查。

经查,天津市钱潮高科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高纯车用尿素溶液不符合GB29518-2013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该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检申请202110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抽查异议处理结论通知书里明确维持原结论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63生产的这批不合格高纯车用尿素溶液140Kg14桶,进货价格为每桶23.36元,于63日销售给天津市东丽区豫津汽配销售中心4桶,共销售了40Kg销售价格为每桶24目前剩余10100Kg未销售。此案货值金额336元,违法所得2.56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检验报告(NO:QT0103092-20213.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样单;4.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发票和销售发票;6.当事人提供的进货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单;7.现场检查库房存放的未销售的10高纯车用尿素溶液照片。

2022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质告【2022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事人行为构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高纯车用尿素溶液,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高纯车用尿素溶液100Kg

2、处罚款700;

3、没收违法所得2.56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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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你(单位)可在公示期满三个月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信用修复。)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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