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永恒烟酒店(曹二唤)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3-08 15:56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北稽罚〔20211-12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永恒烟酒店(曹二唤)

注册号

92120105MA073J001E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曹二唤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帝王风范、津酒扁凤等白酒25瓶(详见财物清单);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37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北稽处罚〔20221-12


当事人:天津市河北区永恒烟酒店(曹二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5MA073J001E

2021年12月13日,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办理天津市河北区今方盛食品经营部(曹银祥)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件中,发现其涉案白酒供货商系天津市河北区永恒烟酒店(曹二唤)处,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店内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相关侵权白酒,现场询问曹二唤,其对此事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对上述25瓶白酒予以扣押,并于2021年12月22日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自述这批白酒是从居民手中收购,来源无法查清,当时收购价格为“天之蓝”(52°480ml)每瓶200元、“海之蓝”(52°480ml)每瓶60元、泸州老窖窖龄30年(38°500ml)每瓶60元、泸州老窖特曲(52°500ml)每瓶120元、泸州老窖窖龄60年(52°500ml)每瓶120元、津酒帝王风范(38°700ml)每瓶120元、津酒扁凤(40°500ml)每瓶40元、“剑南春”(38°500ml)每瓶240元、“剑南春”(52°500ml)每瓶260元,货值总额共计3560元。于2021年12月11日将上述白酒一并销售至天津市河北区今方盛食品经营部(曹银祥)处,销售价格共计4110元,本案违法经营额共计41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3.对曹二唤的询问调查笔录;4.该批酒的票据及照片复印件;5.商标权利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的鉴定证明书;6.曹银祥的调查笔录。

我局于2022年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稽罚告〔2022〕1-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白酒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以及《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货值较小,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中的第3条第1、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情形,应当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结合自由裁量,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帝王风范、津酒扁凤等白酒25瓶(详见财物清单);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3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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