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天天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3-23 15:36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北稽罚〔2022〕2-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天津天天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20105MA05JT928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杨东岩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69860元,对当事人做出违法经营货值10倍即701761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771621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3月21日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北稽罚〔2022〕2-1号

当事人: 天津天天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5MA05JT928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杨东岩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1年7月8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幼儿集体患病事件对松唐美育幼儿园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幼儿园幼儿餐饮服务由当事人提供。2021年7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检查。经核查,当事人的单位食堂位于松唐美育幼儿园二楼,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当事人向松唐美育幼儿园供餐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向其他单位供餐的许可从事供餐服务。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9日报经局领导同意对上述情况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5月17日设立,于2017年11月8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当事人开设单位食堂进行热食类食品制售。2018年,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东岩在当事人同处开设一家托幼机构,名为松唐美育幼儿园,该托幼机构于光复道街备案,但没有纸质备案证明。2019年初该托幼机构正式开业。该托幼机构自开业至2020年8月未提供幼儿用餐服务。2020年9月至案发该托幼机构向幼儿提供用餐服务,每天提供三餐两点,费用为每人20元/天。该托幼机构的用餐服务均由当事人单位食堂提供,当事人单位食堂未取得任何供餐服务相关食品经营许可。当事人与该托幼机构虽是不同主体,但实际投资运营均为相同人员,托幼机构收取的幼儿用餐费用均用于当事人单位食堂运营,即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自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该托幼机构共收取幼儿餐费69860元,即当事人违法所得为69860元。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8日托幼机构尚未收取用餐费,当事人在此期间用于供餐的食材花费316.1元。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货值共计70176.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对当事人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单位食堂为托幼机构供餐的具体情节、当事人与托幼机构以及天津松唐美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关系以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从当事人处取得收入情况;2、对当事人单位食堂厨师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单位食堂为托幼机构供餐的事实;3、对当事人单位食堂进行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单位食堂不具有供餐资质的事实。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以及被委托人身份。5、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6、7两月《王春美大肉食品配送有限公司送货单》,共29页,证明当事人单位食堂所用食材的进货渠道以及2021年7月当事人单位食堂所用食材的货值。6、当事人提供的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的幼儿用餐明细及对应收据,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的金额。7、当事人提供的《松唐美育幼儿园一周带量食谱:汉族(回族)》(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9日)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托幼机构提供餐饮服务以及当事人为托幼机构供餐的事实。8、当事人提供的《配餐合同》复印件2份、天津松唐美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明知自身没有供餐资质的情节。9、当事人提供的《2002年7月-2021年6月职工工资表》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东岩自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在当事人处取得的收入。

我局于2022年02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稽罚告〔2021〕2-7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案件性质:提供配餐服务有严格的标准,配餐的数量、配餐的设备以及面向幼儿需配置的设备均与普通单位食堂有所区别,食品安全要求及标准应是高于普通单位食堂的。当事人虽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该证仅许可当事人开设普通单位食堂,即为当事人员工提供用餐服务,其单位食堂软件措施及硬件设施均达不到餐饮配餐企业要求。而食用当事人配餐的幼儿集体患病,虽未认定为食物中毒事件,但确为患儿及其家庭造成困扰,也对区域食品安全大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在未经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该单位食堂为托幼机构幼儿提供配餐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使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承担幼儿患病医疗费用,积极配合区政府安抚患儿家属等善后工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69860元,对当事人做出违法经营货值10倍即701761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771621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 3 月 21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你(单位)可在公示期满三个月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信用修复。)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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