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北建处罚〔2022〕14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亿家食品便利店(罗秀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20105MA07E64L3E | ||
单位 | 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奥尔良味鸡排三明治”(净含量:160g,生产日期:2021-11-18)1袋、“全麦藤椒鸡肉三明治”(净含量:160g,生产日期:2021-11-18)2袋;3、罚款3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4月28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建处罚〔2022〕144号
当事人: 天津市河北区亿家食品便利店(罗秀萍)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5MA07E64L3E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道建昌道 2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秀萍
身份证件号码:***
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3日对天津市河北区亿家食品便利店(罗秀萍)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货架上存放2袋“全麦藤椒鸡肉三明治”(净含量:160g,生产日期:2021-11-18,保质期至:2021-11-22 23点),1袋“奥尔良味鸡排三明治”(净含量:160g,生产日期:2021-11-18,保质期至:2021-11-22 23点)。执法人员现场对超过保质期的上述3袋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1年11月20日,当事人以7元/袋的单价从北京乐安天天食品有限公司购进6袋奥尔良味鸡排三明治、6袋全麦藤椒鸡肉三明治,共计12袋。当事人称自己食用了其中的4袋,并在保质期内以7.5元/袋的价格卖出了5袋。2021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1袋“奥尔良味鸡排三明治”、2袋“全麦藤椒鸡肉三明治”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未发现涉案商品超过保质期后有售出的情况。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未能提供涉案商品奥尔良味鸡排三明治(生产日期:2021-11-18)、全麦藤椒鸡肉三明治(生产日期:2021-11-18)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22.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罗秀萍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受委托人哈建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资格。3.当事人提供的北京乐安天天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乐安天天送货单,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商品的相关情节。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2022年4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建罚告〔2022〕14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及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本案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违法经营的商品货值金额较低,且未售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奥尔良味鸡排三明治”(净含量:160g,生产日期:2021-11-18)1袋、“全麦藤椒鸡肉三明治”(净含量:160g,生产日期:2021-11-18)2袋;2、罚款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奥尔良味鸡排三明治”(净含量:160g,生产日期:2021-11-18)1袋、“全麦藤椒鸡肉三明治”(净含量:160g,生产日期:2021-11-18)2袋;3、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