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北江处罚〔2022〕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大光明眼镜店(夏荣光)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夏荣光 | ||
违法行为类型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5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4月19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江处罚〔2022〕2号
当事人:天津市河北区大光明眼镜店(夏荣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5L26888100B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道江都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夏荣光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3日对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眼镜店经营验光配镜业务使用的计量器具共计3台:焦度计、电脑验光仪和镜片箱,其中焦度计和电脑验光仪检定证书有效期均为2022年2月25日,镜片箱检定证书有效期为2023年9月15日,上述焦度计和电脑验光仪检定证书均已超过有效期,且没有有效期内的检定报告。
经查,当事人注册名称为天津市河北区大光明眼镜店,其店铺位于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道江都路18号,店铺悬挂牌匾为“大光明眼镜”,店铺面积为30平米。当事人于2000年1月31日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120105L26888100B,当事人眼镜店从事验光配镜服务和眼镜零售。当事人眼镜店经营验光配镜业务使用的计量器具共计3台:焦度计(型号为FL-8600、出厂编号为S860319330061)
1台、电脑验光仪(型号为TR-3000、出厂编号为8168081)1台和镜片箱(型号为266、出厂编号为162)1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10月26日)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2焦度计(用于医疗卫生:医疗机构、眼镜制配场所对眼镜镜片焦度的测量)、“23验光仪器:(用于医疗卫生:医疗机构、眼镜制配场所验光使用),上述焦度计、电脑验光仪和镜片箱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其中焦度计检定报告(证书编号为FCDji21008744)有效期至2022年2月25日,电脑验光仪检定报告(证书编号为FCDyg21008745)有效期至2022年2月25日,镜片箱检定报告(证书编号为FCDjp21070106)有效期至2023年9月15日,上述焦度计和电脑验光仪检定证书已超过有效期,且在检定证书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上述焦度计和电脑验光仪。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使用上述超过检定周期的焦度计和电脑验光仪从事验光配镜服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复印件3份;4.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8张、询问笔录1份。
我局于2022年3月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江罚告〔2022〕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眼镜制配者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构成要件。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规定,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焦度计、电脑验光仪),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 年 4 月 1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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